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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孙学武与张希和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2)垦执字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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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学武。被执行人:张希和。被执行人:刘新芝。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希和、刘新芝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垦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宋信用社查询到被执行人刘新芝27521.50元的存款,并且已划拨到法院帐户,其他银行均未查到存款。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上述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垦利县人民法院(2011)垦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丕俭审判员:宋保卫审判员:胡军辉

书记员:王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