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张文花与魏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2)垦执字第36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文花。被执行人:魏伟。被执行人:邱丽华。被执行人:魏明亮。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魏伟、邱丽华、魏明亮在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情况,未查询到清偿借款的足额存款。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其它财产或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上述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它条件成熟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垦利县人民法院(2012)垦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丕俭审判员:宋保卫审判员:胡君辉

书记员:王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