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强。被执行人:姜希平、宋秀云、姜帅。
划拨被执行人姜帅在中国建设银行广饶支行帐户上的存款4597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于建伟
书记员:张纪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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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宋强。被执行人:姜希平、宋秀云、姜帅。
划拨被执行人姜帅在中国建设银行广饶支行帐户上的存款4597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于建伟
书记员:张纪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