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袁莲华。被执行人:张玉民。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玉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张玉民仍未按期履行。法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所在地银行的存款情况,未查询到存款。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上述尚未实现的借款,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熟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垦利县人民法院(2012)垦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丕俭审判员:宋保卫审判员:胡军辉
书记员:王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