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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洪英与苗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垦执字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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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洪英。被执行人:苗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苗华在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的存款情况,未查到其存款。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上述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垦民初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玉峰审判员:尚学三审判员:陈新利

书记员:张志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