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钟良,男,被执行人赵玮,女,
原告钟良苏被告赵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西民初字第106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玮的案款本金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玮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玮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赵玮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林力军
书记员:付立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