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闻永阳。被执行人姜其军。
申请执行人闻永阳依据本院(2012)盐民初字第0035-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姜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姜其军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姜其军的银行存款520万元及其它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郑斌执行员周益纯执行员刘传龙
书记员:张生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