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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闻永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盐执字第00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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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闻永阳。被执行人姜其军。

申请执行人闻永阳依据本院(2012)盐民初字第0035-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姜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姜其军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姜其军的银行存款520万元及其它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郑斌执行员周益纯执行员刘传龙

书记员:张生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