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哲辉。被执行人诸向前。被执行人盐城凯圣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建军中路**。法定代表人诸向前,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宋哲辉依据本院(2012)盐民初字第020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诸向前、盐城凯圣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诸向前、盐城凯圣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诸向前、盐城凯圣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41.6443万元及相应利息和执行费用,或扣留、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郑斌执行员周益纯执行员刘传龙
书记员:张生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