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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宋哲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盐执字第0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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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宋哲辉。被执行人诸向前。被执行人盐城凯圣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建军中路**。法定代表人诸向前,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宋哲辉依据本院(2012)盐民初字第020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诸向前、盐城凯圣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诸向前、盐城凯圣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诸向前、盐城凯圣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41.6443万元及相应利息和执行费用,或扣留、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郑斌执行员周益纯执行员刘传龙

书记员:张生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