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代大明被执行人张学平
申请执行人代大明与被执行人张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代大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8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学平偿还借款30000元、垫付的案件受理费775元,共计30775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学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对被执行人张学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都草堂支行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经向申请人代大明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代大明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代大明本次申请借款30000元、垫付的案件受理费775元,合计30775元。被执行人张学平尚欠申请执行人代大明30775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3)龙泉民初字第8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代大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萍
书记员:甘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