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毅。被执行人四川省和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玉蓉。被执行人邹国军。
申请执行人杨毅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和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邹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龙泉民初字第25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省和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邹国军支付借款298000元、违约金40000元,共计338000元。
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邹国军所有的迈腾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经向申请人杨毅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杨毅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杨毅本次申请执行借款298000元、违约金40000元,共计338000元。被执行人四川省和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邹国军尚欠申请执行人杨毅338000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2)龙泉民初字第25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杨毅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萍
书记员:甘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