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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毅与四川省和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邹国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龙泉执字第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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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毅。被执行人四川省和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玉蓉。被执行人邹国军。

申请执行人杨毅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和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邹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龙泉民初字第25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省和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邹国军支付借款298000元、违约金40000元,共计338000元。

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邹国军所有的迈腾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经向申请人杨毅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杨毅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杨毅本次申请执行借款298000元、违约金40000元,共计338000元。被执行人四川省和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邹国军尚欠申请执行人杨毅338000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2)龙泉民初字第25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杨毅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萍

书记员:甘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