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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龙平与董世富、谢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龙泉执字第5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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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董世富。被执行人谢和。

该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董世富、谢和在银行无存款,在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3年6月5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董世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住房一套。现被执行人董世富、谢和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1013800元,现被执行人董世富、谢和尚欠申请执行人**1013800元。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龙泉民初字第20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董世富、谢和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皓常

书记员:徐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