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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红奎与贾保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千法执字第00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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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红奎,男,汉族,中专文化程度。被执行人贾保宏,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

本院审结的(2013)千民初字第00090号李红奎与贾保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调处贾保宏归还李红奎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逾期利息10000元,支付李红奎劳务报酬5000元,共计95000元,于2013年6月30日前一次付清。

执行中,被执行人贾保宏于2013年7月9日将案件款95000元交付本院,本院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李红奎。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0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红芳审判员:杨琼代理审判员:时宏杰

书记员:马虹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