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凡要。被执行人吴国政。被执行人袁娜。
申请执行人刘凡要与被执行人吴国政、袁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9日作出的(2013)金民初字第7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为:给付欠款336500元,从2013年7月起每月还款2万元,从2014年6月起每月还款3万元,直至还清欠款为止,负担案件受理费3174元。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337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一致协议,申请执行人刘凡要同意被执行人吴国政、袁娜延期至2016年3月给付欠款。据此,申请执行人刘凡要以书面向本院提出请求,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刘凡要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莫少现代理审判员:韦宏伟代理审判员:覃于平
书记员:何芳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