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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刘凡要与被执行人吴国政、袁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裁字第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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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凡要。被执行人吴国政。被执行人袁娜。

申请执行人刘凡要与被执行人吴国政、袁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9日作出的(2013)金民初字第7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为:给付欠款336500元,从2013年7月起每月还款2万元,从2014年6月起每月还款3万元,直至还清欠款为止,负担案件受理费3174元。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337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一致协议,申请执行人刘凡要同意被执行人吴国政、袁娜延期至2016年3月给付欠款。据此,申请执行人刘凡要以书面向本院提出请求,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刘凡要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莫少现代理审判员:韦宏伟代理审判员:覃于平

书记员:何芳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