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玉荣。被执行人:于海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玉荣与被执行人于海龙(2013)永民执字第52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于海龙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赵玉荣同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时再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二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洪军审判员:焦桂香审判员:樊明鑫
书记员:李国双(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