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希亮。被执行人李树森。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希亮诉被执行人李树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2)奎民一初字第663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我院作出的(2012)奎民一初字第6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郭介东审判员:韩冰审判员:高彬
代书记员:郭慧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