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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伟与郭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平执字第8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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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伟,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郭志强,男,汉族,住平阴县。

本院在执行张伟申请执行郭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已依法在金融等部门进行了查询,除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8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本金17200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额为本金162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平民初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樊亭审判员:刘超代理审判员:李磊

书记员:王志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