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鸣,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大荔县城关镇体育路**,居民。被执行人韩杰,女,197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刘南堡老村****居民。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1日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04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韩杰未按生效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高鸣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506900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韩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杰在限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韩杰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韩杰在2014年2月1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高鸣借款本息536240元,下余案款申请执行人高鸣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临法执字第00254号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韩杰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高鸣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田剑桥审判员:刘娟洁审判员:杨李军
书记员:张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