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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袁煜斌与王金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法执字第00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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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袁煜斌,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万国商城别墅区,居民。被执行人王金保,男,195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本区杜桥办盈田村**,居民。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6月27日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005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袁煜斌于2013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9月11其向被执行人王金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人袁煜斌于2013年9月23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临民初字第0058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剑桥审判员:刘娟洁审判员:杨李军

书记员:张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