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裴玉忠,男。委托代理人:赵希俊,男。被执行人:张军红,女。
申请执行人裴玉忠与被执行人张军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3日作出的(2011)庄民初字第41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20308.00元、执行费614.00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军红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曲长文审判员:贾玉林代理审判员:邓江宏
书记员:于龙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