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郝诗文,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花园口经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隋啸剑,系大连花园口经济区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梅建军,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11月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互联网银行账户。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收益性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张勋财
书记员:周挺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