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帆,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王凤成,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20年11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互联网银行账户。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收益性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张勋财
书记员:尹航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