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闫希全,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户籍地:辽宁省庄河市塔岭镇隈子村东山屯52号。
身份证号码:2102251966××××××××。被执行人:姜文辉,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满族,现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闫希全与被执行人姜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0283民初59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闫希全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1114元(未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11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互联网银行账户。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收益性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张勋财
书记员:周挺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