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郭铁,男,196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本区吝店镇刁刘村**,农民。被执行人张建华,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本区南师乡扁家村南郭组,农民。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7年11月20日作出的(2007)临民初字第16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铁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因被执行人张建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依法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郭铁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4000元。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从被执行人张建华处执行回案款3000元,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郭铁,下余案款1000元申请执行人郭铁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7)临民初字第1613号民事调解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田剑桥审判员:刘娟洁审判员:杨李军
书记员:张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