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谢志忠,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简志荣,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0)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0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90000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简志荣名下的存款176200元及逾期利息和相关费用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黄直
书记员:杨学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