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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胡铁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7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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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胡铁涛,男,汉族,1981年12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微,男,汉族,1973年9月12日出生。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6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5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37.5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原执行案号(2013)深福法执字第5779号,原执行中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未按承诺自动履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恢复执行,现执行案号(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745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刘微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35000元及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焕川

书记员:蔡静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