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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铭可达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3)

(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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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铭可达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明强。被执行人叶辉勇,男,香港居民,1952年11月27日出生。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福中法涉外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周倩执行员黄直执行员陈添

书记员:杨学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