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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彭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6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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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彭宏,女,汉族,1967年5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王鹏程,男,汉族,1977年1月14日出生。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158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2年8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王鹏程向申请执行人彭宏偿还借款50000元,若被执行人没有按约定期限及金额还款,则须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从2012年1月18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3)深福法执字第173号案件受理后,于2013年3月15日以(2013)深福法执字第17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现申请人以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鹏程银行存款或其他款项人民币50000元和利息及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涛

书记员:杨格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