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庆宏,男。被执行人伍华,住址广东省从化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2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伍华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或提取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100万元、利息及逾期利息和本案有关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秀松
书记员:张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