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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黄宇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福法执字第63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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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宇桁,男,汉族。被执行人胡细云,男,汉族。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784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3年5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于2013年6月17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万元及利息15000元和其他相关费用。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本案尚未履行的款项3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证券、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陈卫良执行员王明波执行员张焕川

书记员:蔡静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