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苑飞,男,汉族,1967年8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郑春强,男,汉族,1977年4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黄少强,男,汉族,1974年3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郑春雄,男,汉族,1974年2月3日出生。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16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7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郑春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返还欠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09年6月10日起计至该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已还款项112000元抵扣利息),被执行人黄少强和郑春雄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执行人郑春强负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变价、提取被执行人郑春强、黄少强和郑春雄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404900元及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伟刚
书记员:聂赫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