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木富,男,汉族,1966年3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曾林辉,男,汉族,1968年10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彩兰,女,汉族,1970年11月19日出生。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3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曾林辉、李彩兰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170万元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建军
书记员:李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