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栋,男,汉族,1972年6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柯永坤,男,1966年2月8日出生,香港居民,港澳证件号码C449189(9)。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4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23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927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柯永坤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2400000元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雯
书记员:曹立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