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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黄雪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3)

(2013)深福法执字第4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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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雪萍,女,汉族,1973年3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少夫,男,汉族,1953年5月11日出生。

上列申请执行人黄雪萍与被执行人张少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52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2年8月15日计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少夫银行存款或其他款项人民币10636.35元和利息及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余冠鹏

书记员:钟美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