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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深圳市卓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福法执字第5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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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卓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日斌。被执行人王亦炯,男,汉族,1969年11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彭小莉,女,汉族,1976年4月18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卓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亦炯、彭小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7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王亦炯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1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彭小莉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243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亦炯、彭小莉的银行存款102431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童琳琳

书记员:李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