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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黄立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福法执字第6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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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立勤,女,汉族,1984年9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洪小平,女,汉族,1981年9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方玉辉,男,汉族,1981年6月24日出生。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7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查封被执行人洪小平、玉辉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305898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及其他与本案相关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丘碧丽

书记员:唐琼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