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晓东,男,汉族,1979年8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宛伶俐,女,汉族,1973年12月7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宛伶俐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或提取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18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和本案有关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秀松
书记员:张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