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张国梅与钟明,钟全招,钟胜合同普通执行无财产或部分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305-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国梅(英文名CHENGKOKMUI),加拿大居民。被执行人钟明,住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钟全招,住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钟胜,住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马成潭,广东广大(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301号民事判决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深中法民四终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钟明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296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钟全招在继承钟庆煊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滨江新村47栋301号房产的50%产权份额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钟庆煊尚欠申请执行人张国梅的人民币150万元借款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执行人钟胜从2009年6月起每月月底前按照每月1万元的标准对被执行人钟明上述296万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继续查封了被执行人钟全招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滨江新村47栋301号房产。现被执行人钟胜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且正在审理。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继续执行条件成立,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陈秀松执行员谭平执行员陈聪

书记员:张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