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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王德丽与姜晓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中执恢一字第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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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德丽。被执行人姜晓君。

申请执行人王德丽与被执行人姜晓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4)中民合初字第15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4)中民合初字第15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宏伟

书记员:翁林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