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所大荔县。
本院在执行张某诉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2011)荔民初字第00377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执行标的8.1万元及利息。本次已执行37400元。因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的工资,执行时间较长,且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荔执恢字第000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毕初来审判员:党树兴审判员:王进军
书记员:冯占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