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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某某与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荔执字第002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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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王某某,又名王某某,女,198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礼泉县。被执行人于某某,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双泉镇。

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2)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365号民事判决书中,执行标的为17100元,被执行人于某某自觉履行了案件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3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党树兴审判员:王进军代理审判员:刘相平

书记员:邢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