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焦某某,男,194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许庄镇。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1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许庄镇。被执行人程某某,女,1962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系王某某之妻。
本院在执行焦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2010)荔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权利人焦某某应受偿6100元,已受偿1800元,未受偿43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王某某对剩余部分拒不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某与程某某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程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二、限被执行人程某某于裁定送达之日立即清偿申请执行人430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党树兴审判员:王进军审判员:翟立龙
书记员:邢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