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红彦,女,1973年11月2日生,汉族,系宝鸡市金台区工农**村民,住该组。被执行人魏小明,男,1971年2月21日生,汉族,系陕西陇县牙科乡杨家坡村**村民。现租住本市金台区。被执行人孙红娟,女,1971年4月4日生,汉族,系魏小明之妻,住同上。
本院在执行张红彦申请执行魏小明、孙红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19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执行标的为二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归还剩余借款1118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068元、诉讼保全费120元,共计114988元。执行中,双方在案外和解,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请求。经审查与法不悖,予以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金执字第001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文审判员:程淑芹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杜国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