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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梁永杰与张新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金执字第004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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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梁永杰,男,汉族,一九七一年九月二十三日生,住凤翔县柳林镇街道东大街。被执行人张新林,男,汉族,一九七二年十一月十六日生,宝鸡市辛家山林场职工,住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

本院执行的梁永杰与张新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2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四万二千五百三十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21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谢新建审判员:张晶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赵宝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