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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何成彬与张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金执字第005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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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何成彬,男,生于一九八四年十月九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永兴巷。被执行人张斌,男,生于一九八一年一月十六日,汉族,宝鸡市金台区工农村**村民,住该组。

本院在执行何成彬与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我院(2012)金民初字第0154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张斌向申请人偿还借款35000元,另承担诉讼费337.5元,执行费4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张斌于2013年12月30日向申请人偿还5762.5元,2014年2月30日向申请人偿还10000,2014年4月30日向申请人偿还10000元,2014年6月30日向申请人偿还10000元。此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我院(2012)金民初字第015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再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文审判员:程淑芹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闫宏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