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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桂香申请执行王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00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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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桂香,女,1963年10月14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本市广元路。被执行人王建新,男,1966年5月11日生,汉族,系宝鸡卷烟厂内退职工,住本市东风路。

本院在执行王桂香申请执行王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725民事调解书确定,执行标的为借款7万元及诉讼费775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建新系申请人王桂香的弟弟,为宝鸡卷烟厂内退职工,目前退休工资每月4301元。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作出强制裁定,并向宝鸡卷烟厂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自2013年3月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王建新工资收入3000元,直至本案执行标的足额为止。扣足执行款后向申请人予以发放。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725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海生审判员:杨文审判员:程淑芹

书记员:杜国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