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桂香,女,1963年10月14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本市广元路。被执行人王建新,男,1966年5月11日生,汉族,系宝鸡卷烟厂内退职工,住本市东风路。
本院在执行王桂香申请执行王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725民事调解书确定,执行标的为借款7万元及诉讼费775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建新系申请人王桂香的弟弟,为宝鸡卷烟厂内退职工,目前退休工资每月4301元。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作出强制裁定,并向宝鸡卷烟厂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自2013年3月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王建新工资收入3000元,直至本案执行标的足额为止。扣足执行款后向申请人予以发放。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725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海生审判员:杨文审判员:程淑芹
书记员:杜国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