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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徐建国与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2)金执字第004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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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建国,男,生于1972年11月9日,汉族,住本市陈仓区桥镇桥镇村**。被执行人张梅,女,生于1976年2月12日,汉族,出租车司机,住本市大庆路电机段家属院。

本院执行的徐建国与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5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二万零一百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另案拍卖了张梅所有的位于本市高新大道宏运家园8号院12号楼2单元11号住宅一套。申请执行人徐建国从该拍卖款项中已领取了全部执行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50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谢新建审判员:张晶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岳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