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建国,男,生于1972年11月9日,汉族,住本市陈仓区桥镇桥镇村**。被执行人张梅,女,生于1976年2月12日,汉族,出租车司机,住本市大庆路电机段家属院。
本院执行的徐建国与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5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二万零一百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另案拍卖了张梅所有的位于本市高新大道宏运家园8号院12号楼2单元11号住宅一套。申请执行人徐建国从该拍卖款项中已领取了全部执行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50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谢新建审判员:张晶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岳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