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忠袁,男,生于一九七五年四月十七日,汉族,住本市渭滨区西宝路。被执行人鲁秀侠,女,生于一九五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汉族,住本市金台区东风路。被执行人王连庆,男,生于一九五六年十一月六日,汉族,住本市金台区东风路电气化小区。被执行人李贵明,男,生于一九六九年九月三日,汉族,住本市金台区陈仓园小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李贵明的银行存款一万一千五百六十四元,并已支付给申请人孙忠袁,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1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谢新建审判员:张晶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赵孟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