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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忠袁与鲁秀侠、王连庆、李贵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2

(2012)金执字第0044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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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孙忠袁,男,生于一九七五年四月十七日,汉族,住本市渭滨区西宝路。被执行人鲁秀侠,女,生于一九五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汉族,住本市金台区东风路。被执行人王连庆,男,生于一九五六年十一月六日,汉族,住本市金台区东风路电气化小区。被执行人李贵明,男,生于一九六九年九月三日,汉族,住本市金台区陈仓园小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李贵明的银行存款一万一千五百六十四元,并已支付给申请人孙忠袁,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1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谢新建审判员:张晶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赵孟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