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许家荣。被执行人徐吉永。被执行人安徽万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分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政府院内,组织机构代码:67892542-9。负责人徐吉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包民一初字第004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115万元、支付诉讼费13218元、承担执行费13900元,合计1177118元,支付利息(以本金1100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12月27日起按月利率2.18%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吉永、安徽万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分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177118元,支付利息(以本金1100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12月27日起按月利率2.18%计算)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芳审判员:余振海审判员:韩延凤
书记员:李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