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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许家荣申请执行徐吉永、安徽万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013包执字第00738-1号)

(2013)包执字第007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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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许家荣。被执行人徐吉永。被执行人安徽万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分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政府院内,组织机构代码:67892542-9。负责人徐吉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包民一初字第004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115万元、支付诉讼费13218元、承担执行费13900元,合计1177118元,支付利息(以本金1100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12月27日起按月利率2.18%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吉永、安徽万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分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177118元,支付利息(以本金1100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12月27日起按月利率2.18%计算)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芳审判员:余振海审判员:韩延凤

书记员:李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