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家华,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合肥市包河区建飞建材经营部业主,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被执行人合肥市中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黄巷村。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市中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一十三万七千七百三十七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韩延凤
书记员:陈国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