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某,男,195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所大荔县范家镇。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52年8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所大荔县范家镇。
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某某的工资帐号为某某某,发放银行为中国邮政银行大荔县支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中国邮政银行大荔县支行的工资帐户某某某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党树兴审判员:王进军审判员:刘政文
书记员:邢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